跳到主要內容

買賣藝術品如何計算申報交易所得!


最近有客戶問說他要收藏藝術品!畫廊跟他建議可以用公司的名義來買畫,說這些花費以設備費用的名義支出,每年可以折價百分之二十,五年後價值便等於零,到時就什麼稅也課不到了?小弟特別蒐集整理出相關法令資料提醒客戶參考。


營利事業(公司)購買藝術品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利事業購入價值數百萬元之藝術品,帳列資產,並逐年提列折舊,因與所得稅法規定未合,爰予剔除折舊並補徵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屬於折舊性固定資產及遞耗資產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提,藝術品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更常因長期持有而與日俱增,因此,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營利事業有購買藝術品存放於董事長室,並依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之情形,經該局剔除折舊240萬元,並調整自購入年度起3年度之折舊費用,合計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近100萬元。


個人買賣古董或藝術品的差價,屬於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指出,對於不願透漏姓名之出售人,如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由所得稅申報代理人依規定扣繳率,以填報拍賣品編號方式申報納稅,但出售人應切結以承辦本次拍賣之公司或以該公司指定之事務所或人員為申報代理人,代辦所得稅申報暨納稅事宜。


延伸新聞報導【經濟日報吳碧娥報導】

收藏藝術品除了可以投資理財,還有將「應稅遺產移轉至免稅遺產」的功能,因為藝術品不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可有效節省遺產稅負,但繼承人若繼承後轉讓變賣,還是會被補課遺產稅。

舉例來說,A先生名下財產主要為市值約20億元的股票;而B先生因喜好收藏藝術品,名下約有價值20億元的財產,包含銀行活期存款5,000萬元、定期存款1.5億元、有價證券5億元、及收藏市價約當13億元的藝術品一批。雖然兩人的財力看似平分秋色,但因B先生的財產,有13億元是免計入遺產課稅的藝術品,稅負效果大不同。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說明,雖然兩人的財產總額相當,但核計A先生遺產稅時,市值約20億元的股票全數要計入遺產總額,暫不考慮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累進差額的情況下,如以稅率50%計算,A先生遺產稅額為10億元。然而B先生財產總額,因包含市值約13億元的藝術品,無需計入遺產總額,在相同稅率50%計算下,B先生僅需繳納約3.5億元的遺產稅。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為了避稅,生前故意買下免稅的藝術品消化財產,等繼承人繼承財產後馬上變賣,仍會遭國稅局補課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骨董、藝術品所賺取的增值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B先生出售藝術品時,能提供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即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做為B先生的財產交易所得額。如未能提示相關證明,就要依拍賣品的種類,適用零售業的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計算課稅所得。


胡榮一指出,假設B先生分別於台灣拍賣朱銘太極雕塑品,拍賣成交價為1億元;在香港委託佳士得拍賣蟠龍青花瓷獲得價款1.5億元。B先生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在中華民國境內拍賣太極雕塑品,若B先生提出取得時成本9,000萬元的證明,則按實際獲利1,000萬元併入所得額課稅;倘若B先生無法提示取得時成本證明文件,則將比照雕塑品相關行業適用淨利率12%,核算其財產交易所得為1,200萬元,納入綜合所得課稅。另一方面,B先生在香港拍賣蟠龍青花瓷,因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課徵所得稅,但99年月1日起,就可能有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的問題。

此外更由於政府有獎勵藝術活動的條例,除了買賣藝術品免繳營業稅、交易稅、進口藝術品也是免稅的。如果把自己收藏的藝術品捐給博物館或美術館,不但可以在社會上贏得美名,另外還可以享受抵稅的優惠。藝術品的買賣也不會有增值的負擔,所得稅則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一種來報稅,目前在稅制上的規定是:


如果沒有提出或無法提出成本(即買進價格)的證明,政府認定以成交價的百分之四十為所得;


如果提出成本證明,則將所得併入年度申報時一併結算。

所以在投資時,所得不高便提出成本,所得很高時不妨以政府認定的百分比來申報,這也是節稅的方法之一。


像廣達電腦董事長林百里、奇美集團創辦人許文龍一樣喜好藝術,個人所收藏的古董字畫是不用課遺產稅的,不過國稅局為了防堵生前故意買下免稅的藝術品消化財產,繼承後馬上變賣,還是要補課遺產稅,因此繼承藝術品要注意,必須超過申報後五年的核課期間才可以出售。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私法人(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有次地主詢問,他的農地聽說不能賣給公司?團隊顧問特此整理說明,順便與各位分享^_^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農法人申請承受耕地不在此限…。首先我們來了解該條例的名詞定義: 【私法人】依據私法上的意思行為所設立的組織。可分為: 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例如私立學校、私立醫院、慈善機構、宗教團體、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海基會等。 社團法人:係人的組織體,例如公司、銀行、農會、漁會、工會、律師公會等。 【農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耕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地、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以上四種 我們可以得知,以下使用分區加使用類別皆不屬於農發條例所稱之耕地範疇 鄉村區、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海域區: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育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海域用地、暫未編定地(旱林)。 由上述可知,判斷使用分區加使用類別,才知是否為”耕地”的依據 一般人將列舉範圍錯誤運用及自行擴大,誤認為農牧用地全部皆為私法人不得承受或購買;其實上列四種耕地才有私法人之買賣限制。其餘並沒有規定私法人(公司)不能購買。 最後,值得一提到是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農業發展條例雖未限制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該類用地,但農業用地移轉予法人並無稅賦減免之優惠。 以及耕地之分割,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0.25公頃(756.25坪)以上。

停車位產權與登記問題解析

  壹、車位的種類: 一、  停車空間之配置分為: 1.室外(法定空地無法登記)平面式、機械式 2.室內(以主建物方式登記)平面式 3.地下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或停車場,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機械或平面式 二、  依「停車進出方式」與「車位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 1.「坡道、平面式」 2.「坡道、機械式」 3.「升降機、平面式」 4.「升降機、機械式」 5.「水平(垂直)式機械循環」 三、  依建築相關法規停車空間之種類分為: 1.法定停車空間(位) 2.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 3.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 貳、定義及差異 一、  法定停車空間(位):是指起造人在申請建照(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依據建築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應設置的停車位數下限 二、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是指起造人在規定之「法定停車位」數量外,在不影響消防、逃生設施及進出動線之前提下且經工務機關核准後,額外自行增設的停車位部份 三、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及「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所獎勵停車設置而增設供公眾使用(依營建署解釋原區分所有權人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者稱為獎勵停車位 四、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及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之確切位置範圍,依使用執照所附竣工平面圖上所標示之位置為準(法定以黃色標線繪出,自行以橙汁標線繪出,獎勵以紅色標線繪出) 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起造人可依法獲得增加「允建樓地板面積的獎勵」,而設置「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則無此項優待 參、車位規格:(建築技術規則) 一、  大車位:寬2‧ 5公尺 、長 6公尺 (1 5平方公尺 ) 二、  小車位(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2車位數規格):寬2‧2 5公尺 、長5‧7 5公尺 (12‧9 4平方公尺 )【註】以上停車場室內淨高不得小於2‧ 1公尺 三、機械車位:寬2‧ 2公尺 、長5‧ 5公尺 、淨高1‧ 8公尺 (不通行人員時高1‧ 6公尺 ) 肆、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基本上可分為「公共設施持分無獨立權狀」與「視同區分所有建物有獨立權狀」兩種 一、80年9月17日(含)以...

廢棄物處理廠觀摩心得報告122026號

以下是正義113年考取乙級廢棄物處理執照的參觀心得報告 : 小時候住家在南港舊庄,旁邊的木柵有個畫著長頸鹿很高的煙囪,聽大人說那裏是燒垃圾的地方。那裡面應該很髒很臭,這是當時大多數人的想法吧!     筆者身平第一次進焚化廠,心情就像劉姥姥進大觀園,對於事事物物感到新鮮驚奇。本次參觀的是位於八里的垃圾焚化廠,建築物外觀採玻璃帷幕設計。廠區內外設計現代化,環境整潔乾淨,顛覆焚化廠又髒又臭的觀念。廠區面積約3.5公頃,垃圾處理量約1,350公噸/日(3座焚化爐),主要處理家庭生活垃圾、一般事業廢棄物,採機械混燒式爐床24小時連續運轉焚化垃圾。每年處理新北市約二分之一的廢棄物(40萬公噸)。轉換成電能年發電量2.5億度,能源轉換效能為全國25座焚化廠之冠,約可供7萬戶家庭1年使用。焚燒垃圾產生的電能,除了提供自己使用以外,還可以賣給臺電賺取利潤約4億多元,充分實現資源再利用。          晚上等垃圾車,倒垃圾是件在平常不過的事。只是大家都不怎麼知道這些垃圾最終怎麼處理。聽完李老師介紹才知,燒垃圾看似簡單原來真不簡單。清潔隊把收集的垃圾載去焚化廠傾倒至垃圾儲存坑。垃圾儲坑內採負壓設計,不易飄散出現臭味。操作吊車抓取攪拌後,投入焚化爐投料口內。期間爐火850~1050度高溫使垃圾完全燃燒。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熱量,加熱鍋爐產生蒸汽再推動汽輪機組發電。     垃圾燃燒後形成的底渣物質,經由清除廠商運至最終處置場再利用。飛灰及反應灰經過集塵器處理有害物質,並在固化通過檢測後進行覆土掩埋。垃圾滲出水收集後,噴入焚化爐內汽化。製程產生的廢水,經由污水處理設備回收再利用。焚化產生的廢氣經由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將廢氣中汙染的物質去除,符合排放標準的氣體送至150公尺高的煙囪出口進行排放。以上,在課堂上聽到的這些,總是懵懵懂懂、一知半解。有幸實際現場參訪,才能一窺宗廟之美。         雖然垃圾焚化廠的處理,垃圾體積減少成原來的85%,重量也減少原來的20%,為我們減少了不少垃圾堆積的負擔。儘管如此,如果垃圾不能減量,焚燒垃圾的那些飛灰還是存在,這樣下去積少成多,有一天我們會被垃圾所淹沒,掩埋場終有用盡之時。因此做好垃圾減量,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藉由這次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