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如何正確申報計算個人財產交易所得


 話說內政部表示推動實價登錄,係為資訊公開透明。未來是否走向實價課稅,則屬財政部規劃權責。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所以短期內不會實價課稅(?)。


        今年幾位客戶反應,已經收到國稅局要求民眾將原本依「財政部公佈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課稅的申報案件,改依實際成交價格重新申報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稅。由於大部分民眾沒有採用實價申報的經驗,小弟特此整理申報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算式供各位參考之!

        目前計算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有下列兩種方式申報。民眾請依自身狀況,決定並擇一申報。

一、 實際買賣價格核實申報:
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


(1)成本部分:包括取得房地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規費、代書費或公證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移轉費用部分:為出售房屋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3)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舉例說明:
(一)98年購入A房屋價格1億元,仲介服務費100萬元、契稅20萬元、印花稅3萬元、代書費2萬元。
(二)100年以1.5億元售出A房屋,支付仲介服務費300萬元。

(三)100年土地公告現值3,4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600萬元。
(四)個人綜合稅適用稅率為40%(為使舉例簡單化,忽略累進稅率差額)。
計算式:
出售價:1.5億元
原買價:1億元
原購屋成本:(仲介費100萬+契稅20萬+印花稅3萬+代書費2萬)=125萬
出售移轉費用:(仲介費300萬)=300萬
建物比例:600萬/4,000萬=15%(備註一)
15,000萬-10,000萬-(125萬+300萬)=4,575萬
4,425萬×15%=686.25萬(財產交易所得)
663.75萬×40%=274.5萬(應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二、依財政部公佈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課稅:
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公佈之該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之。 

以100年度台北市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所得計算方式:房屋核定契價(備註二) × 所得標準
以上述A房屋相同條件為例:
600萬×42%=252萬(財產交易所得)
252萬×30%=75.6萬(應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客戶:採用實價申報是否比較不划算?
小弟個人觀點:實價課稅是政府既定的方針!透過上述例子,目前情況下採用實價課稅看起來似乎不划算。但政府這幾年逐步調高財產交易所得標準...37%->42%->...,往後勢必拉近上述兩種申報方式金額的差距。屆時,或許會出現類似現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民眾自行選擇,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

備註一: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備註二:
房屋現值查詢:查詢房屋現值,有兩個方式,查看當年度房屋稅單上就有房屋現值或是親自到稅捐稽徵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都可以查出房屋的現值。
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現值證明」時需帶房屋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延伸新聞報導-售屋獲利未實際申報,經查獲者須補繳及受罰款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101/11/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出售房屋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後之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誠實申報繳納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王君2011年間經國內某銀行結購鉅額外匯再轉匯甲公司設於該銀行之OBU帳戶,因其年紀甚輕,所得不豐厚,卻擁有鉅額資金結購外匯,引起國稅局高度注意。
 
國稅局經由王君結匯帳戶追查資金來源,查得乙科技公司向王君購入不動產,分別支付價款房屋1,600萬元、土地1,500餘萬元,另查得該房地係王君2004年間繼承取得,繼承時之房屋時價為450萬元、土地時價為750萬元,此次買賣交易獲有利益近2千萬元,雖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房屋移轉部分卻僅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8%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
 
王君明知出售房屋大賺一筆,卻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與實際獲利金額1,150萬元相差甚遠,案經查獲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桃園捷運青線,能讓房價飛起來嗎?

  桃園捷運青線,被視為桃園市下一階段最重要的交通建設之一,計畫連接台鐵桃園站與高鐵桃園站,貫穿桃園市區、蘆竹、中壢等地,全長約15公里,採輕軌設計,市區高架、郊區平面,預計 2037年通車 。 這條捷運線不只影響交通,更可能徹底改變桃園的房市與經濟格局。隨著捷運開通,沿線房價會怎麼走?哪些區域最有潛力? 桃園地產大叔的分析! Kevin大叔在台北從事房仲超過20年,見證過捷運建設對房價的影響,今天就來和大家深入剖析這條捷運青線的 機會與風險 ! 捷運青線怎麼走?影響哪些區域? 青線沿途設有 12座車站與1座機廠 ,串聯 桃園、蘆竹、中壢 等地,未來將與 台鐵、高鐵、機場捷運接軌 ,讓通勤更方便。目前已舉辦多場說明會蒐集民意,確保建設符合當地需求。 主要車站包括: 台鐵桃園站 :與台鐵共構,未來發展潛力大。 三民運動公園站 :鄰近商業區與公園,機能完整。 興仁市民活動中心站(蘆竹) :周邊住宅多,適合首購族。 內定市民活動中心站(中壢) :串聯中壢市區,房價有補漲空間。 永安路站 :近中路重劃區,轉運樞紐,長期發展潛力大。 🚇 Kevin大叔的 觀點:站點位置決定發展潛力! 捷運影響房價的關鍵,在於「 站點附近的土地開發與商業機能 」。 如果車站周邊有完整的生活機能、商業區進駐,房價才有機會大幅增值! 捷運帶來的投資機會:房價會漲嗎? 🚄 交通便利 = 房價提升? 捷運站周邊的房價,通常會因為交通便利而上升。 過去台北、新北的經驗顯示,捷運站周圍500公尺內的房價,往往比捷運尚未開通前高出10~30%。 🏡 桃園哪些區塊潛力最大? 永安路站周邊 :周邊價格屬低窪地帶,開發機會多,房價有支撐。 三民運動公園站 :市區地段,商業機能成熟,吸引首購族與投資客。 興仁 & 內定站周邊 :目前價格較親民,但隨捷運開通,有補漲空間。 💰 適合投資嗎? 現在布局,還算早期進場,未來可能搭上紅利,但也要注意幾個風險! 🚨 Kevin大叔提醒:投資捷運房產,你一定要考慮這幾點! 1️⃣ 通車時程可能延宕 目前預計 2037年 通車,這中間還有變數, 萬一工程拖延,房價可能提前反應,卻遲遲無法真正受惠捷運優勢 。 2️⃣ 房價已經提前反應? 過去經驗顯示,捷運消息一出,房價就會被炒高!但未來如果投...

私法人(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有次地主詢問,他的農地聽說不能賣給公司?團隊顧問特此整理說明,順便與各位分享^_^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農法人申請承受耕地不在此限…。首先我們來了解該條例的名詞定義: 【私法人】依據私法上的意思行為所設立的組織。可分為: 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例如私立學校、私立醫院、慈善機構、宗教團體、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海基會等。 社團法人:係人的組織體,例如公司、銀行、農會、漁會、工會、律師公會等。 【農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耕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地、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以上四種 我們可以得知,以下使用分區加使用類別皆不屬於農發條例所稱之耕地範疇 鄉村區、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海域區: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育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海域用地、暫未編定地(旱林)。 由上述可知,判斷使用分區加使用類別,才知是否為”耕地”的依據 一般人將列舉範圍錯誤運用及自行擴大,誤認為農牧用地全部皆為私法人不得承受或購買;其實上列四種耕地才有私法人之買賣限制。其餘並沒有規定私法人(公司)不能購買。 最後,值得一提到是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農業發展條例雖未限制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該類用地,但農業用地移轉予法人並無稅賦減免之優惠。 以及耕地之分割,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0.25公頃(756.25坪)以上。

都更房地交易有哪些稅?個人V.S.公司

客戶的內湖松柏園社區即將都更,詢問都更後賣掉要繳多少房地合一稅 ?  地主 是屬於 「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 ,所以是適用 20% 的房地合一稅。持有土地超過 10 年以上,適用房地合一稅獲利 15% 稅率。   都更後,房地交易怎麼課稅?個人 V.S. 公司 都市更新後的產權取得時間點認定甚為複雜,因不同的身分而有所差異。有鑒於此,若僅以一套規則對應所有的都市更新權利關係人有失公平,故於房地合一所得稅方面,政府針對不同身分別的權利關係人 ( 個人、公司 ) 規劃了相異的稅制規定,請見下圖。   課稅時點實例解說 讓我們藉由都市更新實例,分別以個人及公司身分的角度說明:自都更中分回的房屋,於實際情形中應該繳納的稅負,以及與適用稅率相繫的房地持有時間。 ( 一 ) 個人 ( 土地所有權人 ) 1. 應繳稅負:於交易從都更中分回的房地後,個人應繳稅負如下:     (1) 土地:土地增值稅。     (2) 房屋:房地合一稅。 2. 持有期間: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五點,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取得之房屋,應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在出賣人為個人的情況下,房地持有時間為 A 時點至 C 時點,約為 39 年。 ( 二 ) 公司 1. 應繳稅負:於交易從都更中分回的房地後,營利事業應繳稅負如下:     (1) 土地: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     (2) 房屋:房地合一稅。 2. 持有期間 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四點,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依權利變換取得都市更新後之房屋、土地,其房地取得日之認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 在出賣人為營利事業的情況下,房地持有時間為 B 時點至 C 時點,約 4 年。   政府為了鼓勵都更與危老重建,稅務認定上優惠較多,所有權人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後取得新房地,未來不僅土地部分有機會免稅,房屋部分還能從優計稅。   不論是個人或公司,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隨後取得更新或重建後房地並出售時,在房地合一稅 2.0 的架構中,都可以適用較寬鬆的規定。   首先是土地方面,可回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