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車位的種類:
一、 停車空間之配置分為:
1.室外(法定空地無法登記)平面式、機械式
2.室內(以主建物方式登記)平面式
3.地下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或停車場,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機械或平面式
二、 依「停車進出方式」與「車位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
1.「坡道、平面式」
2.「坡道、機械式」
3.「升降機、平面式」
4.「升降機、機械式」
5.「水平(垂直)式機械循環」
三、 依建築相關法規停車空間之種類分為:
1.法定停車空間(位)
2.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
3.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
貳、定義及差異
一、 法定停車空間(位):是指起造人在申請建照(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依據建築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應設置的停車位數下限
二、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是指起造人在規定之「法定停車位」數量外,在不影響消防、逃生設施及進出動線之前提下且經工務機關核准後,額外自行增設的停車位部份
三、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及「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所獎勵停車設置而增設供公眾使用(依營建署解釋原區分所有權人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者稱為獎勵停車位
四、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及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之確切位置範圍,依使用執照所附竣工平面圖上所標示之位置為準(法定以黃色標線繪出,自行以橙汁標線繪出,獎勵以紅色標線繪出)
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起造人可依法獲得增加「允建樓地板面積的獎勵」,而設置「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則無此項優待
參、車位規格:(建築技術規則)
一、 大車位:寬2‧ 5公尺 、長 6公尺 (1 5平方公尺 )
二、 小車位(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2車位數規格):寬2‧2 5公尺 、長5‧7 5公尺 (12‧9 4平方公尺 )【註】以上停車場室內淨高不得小於2‧ 1公尺
三、機械車位:寬2‧ 2公尺 、長5‧ 5公尺 、淨高1‧ 8公尺 (不通行人員時高1‧ 6公尺 )
肆、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基本上可分為「公共設施持分無獨立權狀」與「視同區分所有建物有獨立權狀」兩種
一、80年9月17日(含)以前申請建照執照核發日者
1. 停車位不分類
2.可以共同使用部分(公共設施持分)方式登記,但無單獨權狀,隨同主建物移轉
3.可以主建物、附屬建物方式登記,有單獨權狀
二、 80年9月18日(含)以後申請建照執照核發日者(台北市以81年8月4日為劃分點)
1.車位分: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
2.法定停車位:
(1) 產權登記方式:
只能以「共同使用部分(公共設施持分)」方式登記為大公或小公,「所有權」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但是「使用權」則可以透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定「分管契約」的方式,約定給本棟大樓中的特定住戶專用
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之停車位於辦理登記時其適用之登記事由及登記原因一覽表 | ||||
所有 權人 | 有無車 位編號 | 車位變動登記 | 登記事由 | 登記原因 |
相同 | 有 | 權利範圍相同,二車位編號互為調整 | 停車位編號變更或標示變更登記 | 交換 |
權利範圍不同,二車位編號互為調整 | 權利範圍變更或標示變更登記 | 權利範圍變更 | ||
無 | 權利範圍不同,二車位互為調整 | 權利範圍變更或標示變更登記 | 權利範圍變更 | |
一車位取得
| 權利範圍變更或標示變更登記 | 權利範圍變更 | ||
不同 | 有 | 權利範圍相同,二車位編號互為交換(不需申報契稅) | 停車位編號變更或標示變更登記 | 交換 |
權利範圍不同,二車位編號互為交換(需申報契稅) | 所有權移轉 | 交換 | ||
無 | 權利範圍不同,二車位互為交換 (需申報契稅) | 所有權移轉 | 交換 | |
一車位取得 (需申報契稅) | 所有權移轉 | 買賣或贈與 (視契約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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