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詢問長輩102年買進房產,子女105年繼承可用舊制(財交稅),晚輩108年再次繼承為什麼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
小弟特此詢問財政部稅賦屬所得稅二科,得知解釋令意旨:適度鬆綁繼承(一次)可適用舊制,之後回歸母法「登記取得日」認定。倘若無限次數繼承(贈與)皆要適用舊制,勢必造成所得稅收與追朔查核不易。
追問,繼承(贈與)價值以公告現值申報,造成日後出售被課高額稅費一事。若以市價申報,願意多繳遺產(贈與)稅是否可行?
回覆:所得稅法有出價取得跟非出價取得,繼承及贈與皆屬非出價取得。不像買賣移轉一樣有實際交易行為,所謂「市價」稅務人員無法查核,現階段採用「時價(公告現值)」計算。
回到主題,依財政部發布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如屬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得免適用新制〜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因此104年前取得房地產,105年後繼承取得適用舊制。繼承人未出售再次發生繼承,此時繼承人(第三代)出售屬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房屋土地者,也是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
同理,夫贈與舊制房地給妻,妻出售可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適用舊制。如果未出售又因繼承,而由繼承人出售者,應適用新制。
再者,配偶之一方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新舊制認定為《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但是未出售而發生繼承者,其新舊制認定為繼承取得之房地之《繼承開始日》。只要發生繼承了就斷開之前的所有優惠認定。
舉例:爸爸102年買,兒105年繼承後出售可選舊或新(自用)。假如,兒105年繼承後沒賣,結果孫108年繼承後來賣就適用新制。
母賣的話是舊制,若母死亡是在105年後,子繼承再賣就是新制。如果當初沒贈與母,直接孩子繼承賣,就符合10404620870舊制,自用可選新制。母賣是符合10504632520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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