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動產申報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現況分析
一、推計課稅(往年):101年度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大安、信義、中正及松山區為48%)。 算式:房屋核定契價×所得標準
二、核實申報(國稅局要求):
算式:
三、所得比率 (新聞報導):經濟日報(103年1月6日)報導財政部規劃將「豪宅」台北市售價逾8,000萬元(其他縣市5,000萬元)的高價房屋;售屋者若未舉證買進成本,稅捐機關可以售價扣除土地價格後的房屋實際售價,按財政部設定的12%至17%的「所得比率」計算售屋所得。
四、房地兩稅合一 (財政部長):
舉例:出售8000萬、買價5000萬(包含可扣費用)、建物價值比30%、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所得標準42%
賣方需申報之個人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依「推計課稅」: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所得標準42%=個人財產所得420萬
依「核實課稅」:賣出8000萬-買進5000萬×建物價值30%=個人財產所得900萬
依「所得比率」:賣出8000萬×建物價值30%×所得比率17%=個人財產所得408萬
依「兩稅合一」:賣出8000萬-買進5000萬×房地價值100%=個人財產所得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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