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車位的種類: 一、 停車空間之配置分為: 1.室外(法定空地無法登記)平面式、機械式 2.室內(以主建物方式登記)平面式 3.地下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或停車場,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機械或平面式 二、 依「停車進出方式」與「車位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 1.「坡道、平面式」 2.「坡道、機械式」 3.「升降機、平面式」 4.「升降機、機械式」 5.「水平(垂直)式機械循環」 三、 依建築相關法規停車空間之種類分為: 1.法定停車空間(位) 2.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 3.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 貳、定義及差異 一、 法定停車空間(位):是指起造人在申請建照(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依據建築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應設置的停車位數下限 二、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是指起造人在規定之「法定停車位」數量外,在不影響消防、逃生設施及進出動線之前提下且經工務機關核准後,額外自行增設的停車位部份 三、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及「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所獎勵停車設置而增設供公眾使用(依營建署解釋原區分所有權人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者稱為獎勵停車位 四、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及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之確切位置範圍,依使用執照所附竣工平面圖上所標示之位置為準(法定以黃色標線繪出,自行以橙汁標線繪出,獎勵以紅色標線繪出) 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起造人可依法獲得增加「允建樓地板面積的獎勵」,而設置「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則無此項優待 參、車位規格:(建築技術規則) 一、 大車位:寬2‧ 5公尺 、長 6公尺 (1 5平方公尺 ) 二、 小車位(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2車位數規格):寬2‧2 5公尺 、長5‧7 5公尺 (12‧9 4平方公尺 )【註】以上停車場室內淨高不得小於2‧ 1公尺 三、機械車位:寬2‧ 2公尺 、長5‧ 5公尺 、淨高1‧ 8公尺 (不通行人員時高1‧ 6公尺 ) 肆、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基本上可分為「公共設施持分無獨立權狀」與「視同區分所有建物有獨立權狀」兩種 一、80年9月17日(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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