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詢問最近熱門的財政部調高豪宅報稅一事?
【點此觀看財政部訂定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全文】
一般來說,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除了特殊情況外,都需要於交易後按實際買賣價格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然而,若是出售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產,那麼就不用被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按照舊制度來分離繳稅即可。
依財政部公布113年度舊制房屋交易所得計算標準:(1)新增豪宅單價門檻:台北市每坪120萬元以上、新北市75萬元以上等,低總價、高單價「小豪宅」影響最大。(2)調升豪宅獲利率,從17%調升至20%。
財政部每年所頒訂標準分為豪宅與非豪宅,正義整理出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台北市政府,各自就「豪宅」有不同之定義及目的。
*財政部規定的「豪宅」稅,是個人所得稅。
*中央銀行規定的「豪宅」,是限制貸款成數。
*台北市政府規定的「豪宅」,是加重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規定的「豪宅」<課個人所得稅>
114年2月公布調降113年出售「豪宅」之標準:
台北市6,000萬元以上或單價120萬/坪以上。
新北市4,000萬元以上或單價75萬/坪以上。
桃園、新竹、台中、台南、高雄3,000萬元以上或單價50萬/坪以上。
其他縣市2,200萬元以上或單價50萬/坪以上。
出售舊制房屋之獲利情形,113年度獲利率調高至20%。
財政部發布的課稅標準,是指出售適用舊制(105年前)取得之房地。採以下兩種申報方式:
A核實計算:
▌算式:按房屋之買賣價差為所得×個人年度所得稅率
B按房地比:
▌算式:(房屋現值/(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20%=售屋所得×(個人累進稅率-累進差額)
出售非豪宅範圍:按房屋現值×財政部公告各行政區之%=售屋所得×個人年度所得稅率(5%、12%、20%、30%、40%)
若出售的是民國105年後取得之房地,則直接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2.0)。
◎按市價計算其所得額
▌算式: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取改移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按持有之年數適用稅率
▌持有2年內稅率45%、2~5年稅率35%、5~10年稅率20%、10年以上稅率15%。
▌所得額400萬元以內免徵,超過部分課徵10%。
*中央銀行規定的「豪宅」,是限制貸款成數。
113年9月央行第七波信用管制,台北市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6000萬元以上,四都4000萬元以上,其他縣市3000萬元以上。高價住宅(豪宅)貸款成數從上限四成降至三成。
*台北市規定的「豪宅」(高級住宅),是重課房屋稅的標準。
高級住宅之認定為,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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