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財政部加強查核預售屋買賣,相關新聞沸沸揚揚。許多客戶頻頻來電詢問手上預售屋移轉時,其中獲利部分該如何計算報稅一事。紀宏特此整理如下: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不論買賣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就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所以民眾預售屋買賣只要有價差,就算是財產交易所得,賣方必須要把這筆錢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依上述資訊看起來預售屋穫利計算依據是買進價-賣出價=實際所得。這跟目前成屋買賣多數用公契來核定的稅基不同,買賣雙方要比較注意一下。
提醒房屋買賣之相關交易資料應妥善保存,以便作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證明。
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果房屋原本是出價購買取得的,則出售房屋時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本次房屋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取得」之成本(價格),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原是繼承或贈與而無償取得者,則以房屋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房屋(包括被法院拍賣)之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內申報。申報時應檢附買進及賣出該房屋之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價款之紀錄證明、購屋之必要費用(例如契稅、印花稅、仲介費、代書費、規費等)、裝潢或修繕費,及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例如仲介服務費)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但是房屋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借款利息等,均屬房屋使用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如果不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即得依財政部規定之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因此,房屋買賣之原始資料,包括買賣私契、資金收付流程、貸款資料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一定要取得且保存好,一旦房屋虧本出售或沒賺錢時可作為舉證,以維護權益。
預售換約屬於民法上債權債務權利的買賣交易,與成屋交易繳稅的方式有所差異,一般成屋交易若有明顯增值,實務上屋主不太會選擇以實際買賣價差來報稅,不過預售換約僅能以實際價差扣除費用後報稅。不少換約民眾,可能不知道或忘記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被查獲,可能就得補稅。
延伸資訊: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
所得淨額 ................... × ... 稅率 ........ - 累進差額 ... = 應納稅額
0~370,000................. × ..6%...... - 0….. =
370,001~990,000....... × ..13%........ - 25,900….. =
990,001~1,980,000... × ..%........ - 105,100….. =
1,980,001~3,720,000. × ..30%........ - 283,300….. =
3,720,001 以上 .......... × .40%.......... - 65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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