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房地產不同法令中的二房與自用住宅認定標準


從去年開始「二房」這個名詞就常常出現在電視媒體報章雜誌上頭,小弟在執行業務上,常發現不少客戶會將不同法令的「二房」誤解混淆,甚而誤觸法令被追繳稅款一事。殊不知在房地產眾多法令中,關於「二房」的定義與規定並不相同。

為此,小弟特別整理近期較熱門的法令中關於不動產裡牽涉到有「二房」的定義供大家參考。期待,能明白不同法令中的"二房"與"自用住宅"認定標準。


一、選擇性信用管制(不動產方面):指央行就一般銀行客戶新購住宅或商業用房屋貸款,規定貸款最高限額。
http://www.cbc.gov.tw/content.asp?mp=1&CuItem=37096


本規定關於二房的定義:金融機構承作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本人已有一戶以上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本規定限制(99年6月25日):
特定地區:指台北市及台北縣十個縣轄市(板橋市、三重市、中和市、永和市、新莊市、新店市、土城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一)不得有寬限期。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房屋(含基地)鑑價金額之七成。
(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本規定限制(99年12月31日):
(一)特定地區:新增新北市三峽、林口、淡水等3區。

(二)貸款成數:受限戶之最高貸款成數由7成降為6成。
(三)借款人:除原規定之自然人外,心曾公司法人亦須受規範。
(四)未於2010年12月30日(含)前核准之案件,一律案前述新版規定辦理。


由此可知,借款人名下已經有一筆房屋貸款的話,要再申請(購買)第二間房屋貸款的話,則會被定義為受限戶(俗稱二房的管制對象)。反之名下有房地產但無背負房貸,要新購屋申請房貸時,則不受上述信用管制的貸款最高限額限制。這就是為甚麼有人名下有好幾間房產,但又不是信用管制裡面的「二房」。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不動產方面:房屋或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賦,屬於動態稅。


本條例關於課徵(二房)對象的定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以下省略)


本條例規定: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10,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15。


由此可知,持有之不動產若非屬上述定義者,則會被定義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課稅對象(二房對象)。

 

不同法令中對「自用住宅」的定義分別列示如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一生一次」:
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二、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四、一人一生享用 1 次為限
五、自用住宅建築完成 1 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一生一屋」: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約45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約105坪)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自用地價稅:
一、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超過部分以一般稅率計算

二、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四、無出租無營業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稅率,以一處為限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桃園捷運青線,能讓房價飛起來嗎?

  桃園捷運青線,被視為桃園市下一階段最重要的交通建設之一,計畫連接台鐵桃園站與高鐵桃園站,貫穿桃園市區、蘆竹、中壢等地,全長約15公里,採輕軌設計,市區高架、郊區平面,預計 2037年通車 。 這條捷運線不只影響交通,更可能徹底改變桃園的房市與經濟格局。隨著捷運開通,沿線房價會怎麼走?哪些區域最有潛力? 桃園地產大叔的分析! Kevin大叔在台北從事房仲超過20年,見證過捷運建設對房價的影響,今天就來和大家深入剖析這條捷運青線的 機會與風險 ! 捷運青線怎麼走?影響哪些區域? 青線沿途設有 12座車站與1座機廠 ,串聯 桃園、蘆竹、中壢 等地,未來將與 台鐵、高鐵、機場捷運接軌 ,讓通勤更方便。目前已舉辦多場說明會蒐集民意,確保建設符合當地需求。 主要車站包括: 台鐵桃園站 :與台鐵共構,未來發展潛力大。 三民運動公園站 :鄰近商業區與公園,機能完整。 興仁市民活動中心站(蘆竹) :周邊住宅多,適合首購族。 內定市民活動中心站(中壢) :串聯中壢市區,房價有補漲空間。 永安路站 :近中路重劃區,轉運樞紐,長期發展潛力大。 🚇 Kevin大叔的 觀點:站點位置決定發展潛力! 捷運影響房價的關鍵,在於「 站點附近的土地開發與商業機能 」。 如果車站周邊有完整的生活機能、商業區進駐,房價才有機會大幅增值! 捷運帶來的投資機會:房價會漲嗎? 🚄 交通便利 = 房價提升? 捷運站周邊的房價,通常會因為交通便利而上升。 過去台北、新北的經驗顯示,捷運站周圍500公尺內的房價,往往比捷運尚未開通前高出10~30%。 🏡 桃園哪些區塊潛力最大? 永安路站周邊 :周邊價格屬低窪地帶,開發機會多,房價有支撐。 三民運動公園站 :市區地段,商業機能成熟,吸引首購族與投資客。 興仁 & 內定站周邊 :目前價格較親民,但隨捷運開通,有補漲空間。 💰 適合投資嗎? 現在布局,還算早期進場,未來可能搭上紅利,但也要注意幾個風險! 🚨 Kevin大叔提醒:投資捷運房產,你一定要考慮這幾點! 1️⃣ 通車時程可能延宕 目前預計 2037年 通車,這中間還有變數, 萬一工程拖延,房價可能提前反應,卻遲遲無法真正受惠捷運優勢 。 2️⃣ 房價已經提前反應? 過去經驗顯示,捷運消息一出,房價就會被炒高!但未來如果投...

私法人(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有次地主詢問,他的農地聽說不能賣給公司?團隊顧問特此整理說明,順便與各位分享^_^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農法人申請承受耕地不在此限…。首先我們來了解該條例的名詞定義: 【私法人】依據私法上的意思行為所設立的組織。可分為: 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例如私立學校、私立醫院、慈善機構、宗教團體、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海基會等。 社團法人:係人的組織體,例如公司、銀行、農會、漁會、工會、律師公會等。 【農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耕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地、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以上四種 我們可以得知,以下使用分區加使用類別皆不屬於農發條例所稱之耕地範疇 鄉村區、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海域區: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育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海域用地、暫未編定地(旱林)。 由上述可知,判斷使用分區加使用類別,才知是否為”耕地”的依據 一般人將列舉範圍錯誤運用及自行擴大,誤認為農牧用地全部皆為私法人不得承受或購買;其實上列四種耕地才有私法人之買賣限制。其餘並沒有規定私法人(公司)不能購買。 最後,值得一提到是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農業發展條例雖未限制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該類用地,但農業用地移轉予法人並無稅賦減免之優惠。 以及耕地之分割,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0.25公頃(756.25坪)以上。

都更房地交易有哪些稅?個人V.S.公司

客戶的內湖松柏園社區即將都更,詢問都更後賣掉要繳多少房地合一稅 ?  地主 是屬於 「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 ,所以是適用 20% 的房地合一稅。持有土地超過 10 年以上,適用房地合一稅獲利 15% 稅率。   都更後,房地交易怎麼課稅?個人 V.S. 公司 都市更新後的產權取得時間點認定甚為複雜,因不同的身分而有所差異。有鑒於此,若僅以一套規則對應所有的都市更新權利關係人有失公平,故於房地合一所得稅方面,政府針對不同身分別的權利關係人 ( 個人、公司 ) 規劃了相異的稅制規定,請見下圖。   課稅時點實例解說 讓我們藉由都市更新實例,分別以個人及公司身分的角度說明:自都更中分回的房屋,於實際情形中應該繳納的稅負,以及與適用稅率相繫的房地持有時間。 ( 一 ) 個人 ( 土地所有權人 ) 1. 應繳稅負:於交易從都更中分回的房地後,個人應繳稅負如下:     (1) 土地:土地增值稅。     (2) 房屋:房地合一稅。 2. 持有期間: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五點,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取得之房屋,應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在出賣人為個人的情況下,房地持有時間為 A 時點至 C 時點,約為 39 年。 ( 二 ) 公司 1. 應繳稅負:於交易從都更中分回的房地後,營利事業應繳稅負如下:     (1) 土地: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     (2) 房屋:房地合一稅。 2. 持有期間 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四點,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依權利變換取得都市更新後之房屋、土地,其房地取得日之認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 在出賣人為營利事業的情況下,房地持有時間為 B 時點至 C 時點,約 4 年。   政府為了鼓勵都更與危老重建,稅務認定上優惠較多,所有權人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後取得新房地,未來不僅土地部分有機會免稅,房屋部分還能從優計稅。   不論是個人或公司,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隨後取得更新或重建後房地並出售時,在房地合一稅 2.0 的架構中,都可以適用較寬鬆的規定。   首先是土地方面,可回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