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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不同法令中的二房與自用住宅認定標準


從去年開始「二房」這個名詞就常常出現在電視媒體報章雜誌上頭,小弟在執行業務上,常發現不少客戶會將不同法令的「二房」誤解混淆,甚而誤觸法令被追繳稅款一事。殊不知在房地產眾多法令中,關於「二房」的定義與規定並不相同。

為此,小弟特別整理近期較熱門的法令中關於不動產裡牽涉到有「二房」的定義供大家參考。期待,能明白不同法令中的"二房"與"自用住宅"認定標準。


一、選擇性信用管制(不動產方面):指央行就一般銀行客戶新購住宅或商業用房屋貸款,規定貸款最高限額。
http://www.cbc.gov.tw/content.asp?mp=1&CuItem=37096


本規定關於二房的定義:金融機構承作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本人已有一戶以上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本規定限制(99年6月25日):
特定地區:指台北市及台北縣十個縣轄市(板橋市、三重市、中和市、永和市、新莊市、新店市、土城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一)不得有寬限期。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房屋(含基地)鑑價金額之七成。
(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本規定限制(99年12月31日):
(一)特定地區:新增新北市三峽、林口、淡水等3區。

(二)貸款成數:受限戶之最高貸款成數由7成降為6成。
(三)借款人:除原規定之自然人外,心曾公司法人亦須受規範。
(四)未於2010年12月30日(含)前核准之案件,一律案前述新版規定辦理。


由此可知,借款人名下已經有一筆房屋貸款的話,要再申請(購買)第二間房屋貸款的話,則會被定義為受限戶(俗稱二房的管制對象)。反之名下有房地產但無背負房貸,要新購屋申請房貸時,則不受上述信用管制的貸款最高限額限制。這就是為甚麼有人名下有好幾間房產,但又不是信用管制裡面的「二房」。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不動產方面:房屋或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賦,屬於動態稅。


本條例關於課徵(二房)對象的定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以下省略)


本條例規定: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10,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15。


由此可知,持有之不動產若非屬上述定義者,則會被定義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課稅對象(二房對象)。

 

不同法令中對「自用住宅」的定義分別列示如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一生一次」:
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二、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四、一人一生享用 1 次為限
五、自用住宅建築完成 1 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一生一屋」: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約45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約105坪)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自用地價稅:
一、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超過部分以一般稅率計算

二、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四、無出租無營業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稅率,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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