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來電詢問關於財政部擬針對豪宅從重課稅!未舉證買進成本者,按財政部設定的「所得比率」計算售屋所得一事。
經查新聞中報導財政部規劃將「豪宅」臺北市售價逾8,000萬元(其他縣市5,000萬元)的高價房屋;售屋者若未舉證買進成本,稅捐機關可以售價扣除土地價格後的房屋實際售價,按財政部設定的12%至17%的「所得比率」計算售屋所得。
這篇報導看似賣屋所得會變很高,仔細計算發現其實不然。目前以國稅局要求的依實際買賣價格核實申報計算,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計算公式如下:
未舉證買進成本,按「所得比率」計算售屋所得
舉例臺北市某豪宅為例,假設出售價格2億,獲利8000萬,
一.如果是以實際資本利得課稅,已經達到個人所得稅當中的最高級距40%。換算下來,至少應該被課稅3200萬元。
二.以目前國稅局要求按「實價課稅」計算:8000萬*房屋價值比30%=個人財產所得2400萬。
三.然而套用新聞報導財政部規畫的12%至17%的「所得比率」計算售屋所得=2億*房屋價值比30%=6000萬*所得比率17%=個人財產所得1020萬。
上述可知目前土地和房屋是采分離課稅,其中土地課稅比重占七成以上,如果買賣房屋期間,土地現值公告沒有調整、或調整幅度不大,土地部分就幾乎課不到稅;就算有課到土增稅,按土地現值公告仍然還是有落差,因為土地的市價增值幅度往往比公告來的多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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