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客戶醫師遇到心煩事,病患要求賠償90萬。整起事件看來,醫師完全沒有責任。可能他第一次遇到,現在看診心情也受影響。為即將到來的調解,小弟為他整理相關法律程序及面對的問題,希望他能調整好心情適當的去處理。(小弟非專業人士,訴訟請諮詢律師。)
第一階段即時關懷:
組成關懷小組,由醫方高層進行訪視,以客觀方式向病方說明病情,並傾聽病患的需求。如果病方無法接受堅持告訴的話,就要進到調解階段。
第二階段強制調解:
醫療法第83條規定,醫療糾紛案件必須經過強制調解,調解不成立才能提起訴訟。 會中主管機關會指派醫界人士參與調解,向病方表達慰問與關懷之意。同時告知訴訟的可能結果,徵詢病方和解的意願。此時醫方不要理直氣壯,造成病方賭氣而虛耗彼此的精神與時間。醫方無疏失的調解是否須給慰問金?由醫方自行斟酌,給慰問金是比較容易達成和解。醫方給予慰問金的目的,並非承認醫療有疏失,僅為減少訴訟時間耗損與身心煎熬。如最後病方仍執意提告,則進入訴訟階段。
第三階段刑事偵查:
醫療糾紛刑事告訴或民事賠償請求權需在六個月內為之!病方提告主要以業務過失罪,提起刑事告訴,順帶提起民事訴訟(這樣不用繳民事裁判費) 。常見的以刑(刑事)逼民(民事) :原告利用刑事訴訟程序,迫使被告接受原告在民事上的請求或主張的一種手段。
病方遞交告訴狀向法院提起告訴,會先由檢察官召開偵查庭,醫方出具答辯狀。檢察官匯整調查,將有爭議醫療過程送醫療鑑定。檢察官綜合鑑定報告及兩造說法後,做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如果認為有醫療疏失的嫌疑的話,就會進入第四階段的法院階段。
第四階段法院審判:
由檢察官擔任原告,醫方是被告,病方成為證人,審判長(法官)審理,雙方進行訴訟攻防。法院訴訟時程漫長。一審判決某方不服,再進到二審,甚至三審,數年之久才會有最終結果。
以下引述台中市醫師公會副理事長陳文侯的話:
調解只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解決問題並不代表就是認錯。訴訟過程是一種折騰,但倒也全不然是壞事。如果醫療過程沒有疏失,反而可以藉由法律還醫師清白,法院主要依據是醫審會的鑑定報告,醫師朋友不幸被告,反而是要擔心醫審會如何認定。醫審會近五年(101年~105年)的2386份鑑定報告裡,3.5%認定有疏失、2.3%認定可能有疏失,83.4%認定無疏失。醫師朋友們倒不用太擔心被告,努力盡本份做好臨床醫療與醫病溝通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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