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客戶遇到,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最近一位客戶醫師遇到心煩事,病患要求賠償90萬。整起事件看來,醫師完全沒有責任。可能他第一次遇到,現在看診心情也受影響。為即將到來的調解,小弟為他整理相關法律程序及面對的問題,希望他能調整好心情適當的去處理。(小弟非專業人士,訴訟請諮詢律師。)

 

第一階段即時關懷:

組成關懷小組,由醫方高層進行訪視,以客觀方式向病方說明病情,並傾聽病患的需求。如果病方無法接受堅持告訴的話,就要進到調解階段。

 

第二階段強制調解:

醫療法第83條規定,醫療糾紛案件必須經過強制調解,調解不成立才能提起訴訟。 會中主管機關會指派醫界人士參與調解,向病方表達慰問與關懷之意。同時告知訴訟的可能結果,徵詢病方和解的意願。此時醫方不要理直氣壯,造成病方賭氣而虛耗彼此的精神與時間。醫方無疏失的調解是否須給慰問金?由醫方自行斟酌,給慰問金是比較容易達成和解。醫方給予慰問金的目的,並非承認醫療有疏失,僅為減少訴訟時間耗損與身心煎熬。如最後病方仍執意提告,則進入訴訟階段。

 

第三階段刑事偵查:

醫療糾紛刑事告訴或民事賠償請求權需在六個月內為之!病方提告主要以業務過失罪,提起刑事告訴,順帶提起民事訴訟(這樣不用繳民事裁判費) 。常見的以刑(刑事)逼民(民事) :原告利用刑事訴訟程序,迫使被告接受原告在民事上的請求或主張的一種手段。

 

病方遞交告訴狀向法院提起告訴,會先由檢察官召開偵查庭,醫方出具答辯狀。檢察官匯整調查,將有爭議醫療過程送醫療鑑定。檢察官綜合鑑定報告及兩造說法後,做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如果認為有醫療疏失的嫌疑的話,就會進入第四階段的法院階段。

 

第四階段法院審判:

由檢察官擔任原告,醫方是被告,病方成為證人,審判長(法官)審理,雙方進行訴訟攻防。法院訴訟時程漫長。一審判決某方不服,再進到二審,甚至三審,數年之久才會有最終結果。

 

以下引述台中市醫師公會副理事長陳文侯的話:

調解只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解決問題並不代表就是認錯。訴訟過程是一種折騰,但倒也全不然是壞事。如果醫療過程沒有疏失,反而可以藉由法律還醫師清白,法院主要依據是醫審會的鑑定報告,醫師朋友不幸被告,反而是要擔心醫審會如何認定。醫審會近五年(101年~105年)的2386份鑑定報告裡,3.5%認定有疏失、2.3%認定可能有疏失,83.4%認定無疏失。醫師朋友們倒不用太擔心被告,努力盡本份做好臨床醫療與醫病溝通才是最重要的。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私法人(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有次地主詢問,他的農地聽說不能賣給公司?團隊顧問特此整理說明,順便與各位分享^_^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農法人申請承受耕地不在此限…。首先我們來了解該條例的名詞定義: 【私法人】依據私法上的意思行為所設立的組織。可分為: 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例如私立學校、私立醫院、慈善機構、宗教團體、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海基會等。 社團法人:係人的組織體,例如公司、銀行、農會、漁會、工會、律師公會等。 【農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耕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地、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以上四種 我們可以得知,以下使用分區加使用類別皆不屬於農發條例所稱之耕地範疇 鄉村區、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海域區: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育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海域用地、暫未編定地(旱林)。 由上述可知,判斷使用分區加使用類別,才知是否為”耕地”的依據 一般人將列舉範圍錯誤運用及自行擴大,誤認為農牧用地全部皆為私法人不得承受或購買;其實上列四種耕地才有私法人之買賣限制。其餘並沒有規定私法人(公司)不能購買。 最後,值得一提到是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農業發展條例雖未限制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該類用地,但農業用地移轉予法人並無稅賦減免之優惠。 以及耕地之分割,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0.25公頃(756.25坪)以上。

停車位產權與登記問題解析

  壹、車位的種類: 一、  停車空間之配置分為: 1.室外(法定空地無法登記)平面式、機械式 2.室內(以主建物方式登記)平面式 3.地下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或停車場,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機械或平面式 二、  依「停車進出方式」與「車位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 1.「坡道、平面式」 2.「坡道、機械式」 3.「升降機、平面式」 4.「升降機、機械式」 5.「水平(垂直)式機械循環」 三、  依建築相關法規停車空間之種類分為: 1.法定停車空間(位) 2.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 3.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 貳、定義及差異 一、  法定停車空間(位):是指起造人在申請建照(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依據建築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應設置的停車位數下限 二、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是指起造人在規定之「法定停車位」數量外,在不影響消防、逃生設施及進出動線之前提下且經工務機關核准後,額外自行增設的停車位部份 三、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及「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所獎勵停車設置而增設供公眾使用(依營建署解釋原區分所有權人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者稱為獎勵停車位 四、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及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之確切位置範圍,依使用執照所附竣工平面圖上所標示之位置為準(法定以黃色標線繪出,自行以橙汁標線繪出,獎勵以紅色標線繪出) 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位)」,起造人可依法獲得增加「允建樓地板面積的獎勵」,而設置「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則無此項優待 參、車位規格:(建築技術規則) 一、  大車位:寬2‧ 5公尺 、長 6公尺 (1 5平方公尺 ) 二、  小車位(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2車位數規格):寬2‧2 5公尺 、長5‧7 5公尺 (12‧9 4平方公尺 )【註】以上停車場室內淨高不得小於2‧ 1公尺 三、機械車位:寬2‧ 2公尺 、長5‧ 5公尺 、淨高1‧ 8公尺 (不通行人員時高1‧ 6公尺 ) 肆、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基本上可分為「公共設施持分無獨立權狀」與「視同區分所有建物有獨立權狀」兩種 一、80年9月17日(含)以...

廢棄物處理廠觀摩心得報告122026號

以下是正義113年考取乙級廢棄物處理執照的參觀心得報告 : 小時候住家在南港舊庄,旁邊的木柵有個畫著長頸鹿很高的煙囪,聽大人說那裏是燒垃圾的地方。那裡面應該很髒很臭,這是當時大多數人的想法吧!     筆者身平第一次進焚化廠,心情就像劉姥姥進大觀園,對於事事物物感到新鮮驚奇。本次參觀的是位於八里的垃圾焚化廠,建築物外觀採玻璃帷幕設計。廠區內外設計現代化,環境整潔乾淨,顛覆焚化廠又髒又臭的觀念。廠區面積約3.5公頃,垃圾處理量約1,350公噸/日(3座焚化爐),主要處理家庭生活垃圾、一般事業廢棄物,採機械混燒式爐床24小時連續運轉焚化垃圾。每年處理新北市約二分之一的廢棄物(40萬公噸)。轉換成電能年發電量2.5億度,能源轉換效能為全國25座焚化廠之冠,約可供7萬戶家庭1年使用。焚燒垃圾產生的電能,除了提供自己使用以外,還可以賣給臺電賺取利潤約4億多元,充分實現資源再利用。          晚上等垃圾車,倒垃圾是件在平常不過的事。只是大家都不怎麼知道這些垃圾最終怎麼處理。聽完李老師介紹才知,燒垃圾看似簡單原來真不簡單。清潔隊把收集的垃圾載去焚化廠傾倒至垃圾儲存坑。垃圾儲坑內採負壓設計,不易飄散出現臭味。操作吊車抓取攪拌後,投入焚化爐投料口內。期間爐火850~1050度高溫使垃圾完全燃燒。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熱量,加熱鍋爐產生蒸汽再推動汽輪機組發電。     垃圾燃燒後形成的底渣物質,經由清除廠商運至最終處置場再利用。飛灰及反應灰經過集塵器處理有害物質,並在固化通過檢測後進行覆土掩埋。垃圾滲出水收集後,噴入焚化爐內汽化。製程產生的廢水,經由污水處理設備回收再利用。焚化產生的廢氣經由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將廢氣中汙染的物質去除,符合排放標準的氣體送至150公尺高的煙囪出口進行排放。以上,在課堂上聽到的這些,總是懵懵懂懂、一知半解。有幸實際現場參訪,才能一窺宗廟之美。         雖然垃圾焚化廠的處理,垃圾體積減少成原來的85%,重量也減少原來的20%,為我們減少了不少垃圾堆積的負擔。儘管如此,如果垃圾不能減量,焚燒垃圾的那些飛灰還是存在,這樣下去積少成多,有一天我們會被垃圾所淹沒,掩埋場終有用盡之時。因此做好垃圾減量,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藉由這次參訪...